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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文件篇一
人民法庭工作考核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公正、廉洁、为民”的新时期人民法庭,促进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不断开创人民法庭工作的新书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等规定,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审判工作
1、依法及时受理案件,能够直接立案,没有违反规定不予立案、逾期立案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同时到人民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时,能当即立案审理。当事人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能够受理口头起诉。
2、对到庭的当事人做好举证指导、法律释明及诉讼风险提示。
3、诉讼高效,简易程序适用比例不低于受理案件总数的80%。
4、审判程序合法,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5、庭审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庭审纪律,着装整齐,庭审风貌好。
6、案件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公正公平,被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比例不超过结案数的2%。
7、裁判文书格式规范,文字通顺,说理透彻,无文字错漏。
8、严格执行审限规定,无超审限案件,审限内结案达100%。
9、审判人员年人均结案率不低于95%。
10、加强诉讼调解,案件调解(含撤诉)率不低于75%。
11、无重大上访案件,案件申诉率不超过2%。
二、队伍建设
12、人民法庭按照“公正、廉洁、为民”要求,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甘于奉献的法庭队伍。
13、人民法庭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创先争优,积极履行职责,使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14、基层法院重视人民法庭工作,每年召开有专门的党组会研究人民法庭工作,并有专门的记录。成立有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机构健全,能有效履行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
15、人民法院审判力量配备符合规范要求,至少要配齐一个合议庭,审判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积极创造条件在人民法庭配备司法警察。
1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17、人民法庭的党员应当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有效管理。凡党员人数在三人以上的人民法庭,应成立党支部;
党员人数在三人以下的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应决定党员所属的支部。党员应定期参加组织活动,能够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8、有切实可行的政治业务学习计划,每月开展学习不少于2次。
19、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固定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
20、按规定落实法庭庭长职级待遇,解决法庭干警的工作、生活待遇。
21、每年召开一次辖区人在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法庭工作的建议。
三、便民措施
22、将人民法庭受案范围、立案条件、诉讼费收费标准、司法救助、诉讼风险等诉讼须知及法庭人员情况、上下班时间、人员去向等公布上墙,切实做到司法公开,方便诉讼。
23、坚持巡回审判制度,在辖区乡镇、街道设立有巡回办案点,公布巡回审理的具体时间,每月到巡回办案点或案发地巡回审理不少于1次。
24、依法实施司法救助,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减、缓、免交诉讼费。
25、坚持节假日值班接待制度,能在节假日受理群众起诉和来访,公布值班电话,做到有诉必应,有访必接。
26、人民法庭设置有当事人休息场所,配备有饮用水、纸、笔等必要的便民用品。
27、人民法庭设有专门的法制宣传栏目,在法庭或其他适当的场所设立有“司法宣传栏”或人民法院报等“读报栏”。
28、积极探索其他便民利民措施,受到人民群众肯定或上级法院推广的。
四、法庭管理
29、人民法庭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人民法庭庭训,建立起以人民法庭庭训为核心的法庭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理制度完备,并汇编成册。
30、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安全保卫和日常值班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31、健全并严格执行车辆、警械、印章、文档、卷宗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没有发生丢失、被盗、乱用。
32、严格执行各种暂收、扣押款项和财物的保管制度,保管的款、物无短少、缺损、丢失。
33、严格执行有关诉讼收费规定,没有乱收费和乱拉赞助现象。
34、法庭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办案。
35、人民法庭环境卫生整洁,庭貌庄严。
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工作
36、与辖区内的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有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强化社会矛盾化解,促进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37、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每年采取授课、组织听庭审等形式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不少于2次。
38、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本庭或上级法院委托进行的调解案件,4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够按规定积极进行调解,且调解的成功率在70%以上。
39、人民法庭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法制,工作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等部门肯定。
六、物质装备建设
40、人民法庭应当有自己的办公、办案和干警生活场所,面积不低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三类人民法庭的建筑面积。
41、人民法庭的内部结构和功能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有能容纳30人旁听的审判法庭一个,有调解室、会议室、文档室、卫生间和干警办公休息的场所,无条件在当地政府食堂搭伙的还应当有食堂以及必须的生活设施。
42、每个人民法庭至少配备一辆以上供干警办案和上下班用车辆。开通一部电话,以便上下沟通及时掌握信息。
43、加强信息化建设,人民法庭应开通政法专网,实行网上申请立案,方便当事人诉讼。
44、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每人配备一台电脑,会使用、会操作,以适应办案自动化和信息化需要。
七、考核
45、对人民法庭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考核由中院相关业务庭对人民法庭办理案件的发回和改判率考核,并抽查有关考核项目;
年终考核采取实地考核、检查各类台帐
及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46、考核由中级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及人民法庭庭长参加,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项打分。
47、根据考核结果,按从高分到低分,从全市人民法庭中评选出2—3个优秀人民法庭,由市中级法院授予“优秀人民法庭”荣誉称号,其结果纳入全市基层人民法院考核中计分。
48、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人民法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由后位名次的替补。
49、本考核办法未尽事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50、本考核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文件篇二
【发布单位】820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14 【生效日期】1995-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庭工作条例
(1995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使审判工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具备的条件,设立人民法庭或者专业法庭。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庭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法庭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第五条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辖区大小、人口多少和案件数量等情况,设置管辖几个乡镇的中心法庭。较大的乡镇,可以单独设置人民法庭或者专业法庭。城区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在辖区内设置人民法庭。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庭的办公地址,应当本着方便诉讼的原则,选择在经济比较发达、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乡、镇所在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安排。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法官,若干名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二)有审判法庭;
(三)有基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房等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法庭所需经费列入县(市)财政预算。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庭的名称,应当以其所在地的地名而定,并冠以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设庭长和副庭长。
人民法庭庭长在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管全庭的各项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庭长、副庭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毕业或者大专以上非法律专业毕业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有三年以上的审判工作经验。
人民法庭应当注意选拔和配备女法官。
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人民法庭应当注意选拔和配备本民族的法官。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任免。
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下列案件:
(一)一般的民事案件;
(二)简易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自诉刑事案件;
(五)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庭不得审理下列案件:
(一)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确定的标的金额大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公诉刑事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六)其他不适宜由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庭对不属于自己审理的案件,应及时送交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民法庭除审判案件外,还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院执行庭和其他法院搞好执行事项;
(二)处理控告和非诉讼的来信来访;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四)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
(五)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法庭应当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未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抽调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从事与职责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采取驻庭办案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包括实行回避、陪审、辩论、合议、独任审判等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也应当公开宣判。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庭审判员的回避,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庭庭长决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庭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并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庭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庭长报请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统计、评查、档案、物资财务管理和考勤、考绩、值班等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协助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法庭庭长和少数民族法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不得贪污受贿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者情节轻微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枉法裁判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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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文件篇三
人民法庭工作自查报告
**人民法庭是我院为了服务**新区、昌北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建设,方便当地居民的诉讼而于xx8月1日成立的。区划总面积约50平方公里,下辖一个街办和一个管理处,即沙井街办和红角洲管理处,共计11个村、1个农场,辖区常住人口约6万人,是南昌市党政机关所在地,大专院校云集,投资商纷至沓来,**新区已成为南昌市一个正在兴起的新城区。所以**人民法庭虽然是我院的一个派出机构,但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展现的却是我们全市、甚至是全省人民法院的形象,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三年来,我庭在区委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新区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将**人民法庭的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以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公正司法
1、思想建设方面:
我们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有效载体,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审判实践中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切实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变作风,强化责任,夯实基础,树立形象。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组织建设方面:
**法庭现有人员6人,其中庭长1名、副庭长1名、审判员3名、书记员1名、另外聘用速录员1名。其中有中共党员3名,法院党总支部为便于加强支部建设,将分管法庭的副院长和在法庭工作的党员编为院党总支部的十一支部,并由法庭庭长伍建平担任支部书记。三年来,十一支部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了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全庭成为团结有战斗力的集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精神,我院已向区编制委员会提出报告,要求将法庭庭长伍建平提升为副科级,目前该项工作正在办理之中。同时,我院坚持将人民法庭建设成人民法院干部成长的基地,将所有初任法官派在人民法庭工作,并在提拔干部时优先任用有法庭工作经历的同志。例如xx7月,我院将法庭工作人员陈明优先提拔为法庭副庭长。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庭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拓宽审判监督工作的渠道,更好地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确保人民法庭公正行使审判权,我院建立实行了法庭法官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法庭每位法官每年安排至少一次旁听案件的庭审活动,每半年开展一次走访、征求意见活动,每年年终组织召开一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总结汇报法庭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考虑到法庭工作的特殊性,自xx元月起,经院党组决定,法庭工作的每位干警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出勤和伙食补贴费。
3、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
为加强我院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我院开展了廉政教育月、司法大检查等一系列的教育整改活动,并建立实施了全院干警廉政档案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设立了廉政保证金和案件质量保证金帐户,年终根据法官廉政和案件办理情况实行赏罚。法庭庭长实行一岗双责,要求庭长每季度对法庭人员的思想作动态分析,每年要对全庭每个人员个别谈心两次。加强监督和管理,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把作风和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通过教育,使大家进一步认识到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法院的审判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审判工作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不断增强公仆意识和宗旨意识,端正司法的指导思想,树立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真正做到以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这所难。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文件篇四
人民法庭工作职责
一、做好立案工作。依法对本庭辖区的各类民事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并将决定立案案件的当事人姓名、单位、案由、简要案情进行登记,报本院告诉立案庭对案件进行统一编号;
二、做好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本庭辖区内的第一审婚姻家庭、继承、宅基、相邻关系、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雇员损害赔偿、合伙内部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买卖、金融借款、承揽、租赁、借用、赠与、委托、担保、饮食服务等合同纠纷案件。
从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于审判案件出发,采取驻庭办案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办理案件,应当分别轻重缓急,急案先办,防止矛盾激化。
三、做好执行工作。依法执行本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调解书;
四、对本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严格执行程序法、实体法和上级法院、本院的相关规定,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操作规范,不断提高立案工作、审判工作、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推进本庭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六、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
七、加强对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学习,坚持集体研讨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不断提高本部门队伍的司法能力;
八、加强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新经验,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推动本庭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坚持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力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做好本庭所承办案件统计和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十一、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罢访工作;
十二、指导辖区村民调解组织的工作;
十三、履行本部门的其他工作职责。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 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 照规定着装;
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 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 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 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 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 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文件篇五
人民法庭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
人民法庭2005年精神文明总结及2006年工作安排
收获的2005年即将过去,充满希望的2006年接踵而来。好范文,在2005年中,法庭在市法院、区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一心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践行“司法为民”思想,圆满地完成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现将今年的工作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案件情况
2005年法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1271件。与2004年相比,多受理案件30件,案件上升2.36%。
民事一组受理案件533件,审结527件,结案率为98.87%;
民事二组受理案件86件,审结85件,结案率为98.84%;
调解组受理民事案件340件,审结340件,结案率为100%;
按照督促程序办理支付令18件。总计受理各类民事案件977件,民事案件结案率为99.28%。民事案件调解率为69.48%,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8.97%。
与去年相比,民商事案件多91件,上升9.31%,调解案件数量增加,受案件上升和公告案件比率大的影响,调解率略下降,简易程序适用率提高
执行组受理执行案件294件,执结267件,结案率为90.82%。受案标的为864.64万元,执行标的为470.93万元。
与去年相比,执行案件多34件,上升13.08%,因为中止案件不算结案,执结率略下降。
二、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主线,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我党今年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内容。法庭在这次教育活动中,不走过场,采取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让先进性教育的宗旨得到落实,让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得到提高。首先,法庭认真组织学习了宋鱼水、牛玉儒等同志的先进事迹,与学习教育读本相结合,学习党的优秀传统的同时,总结、发现先进人物身上的闪光点,比照自己的工作实践,寻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认清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其次,领导干部分组到基层组织、企业、采煤一线征询意见、体验生活,梳理总结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寻求工作的突破口。法庭干警深入采煤一线体验生活的行动,赢得了矿工的广泛赞誉,同时拉近了法官与普通工人、群众的距离,在一定层面上改变了人民群众对审判的看法,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三,法庭对社会各界反映集中的问题梳理归类后,结合教育活动“六查六看”的具体内容,党员干部分别写出了部门、个人的党性分析材料,分析问题存在的程度、产生的原因、报告对问题的认识,在较深的层面上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进行了既全面又重点突出的肃察。第四,结合查摆出的问题制定出个人、支部的,重点突出、实事求是的整改材料,提出了改进不足、缩短差距、解决问题的长效措施,保证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升。通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法庭完成了一次党员干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和重塑,转变了党员干部的权力观、政绩观、地位观、利益观,逐步树立“笑相迎、主公道、伸正义、显权威”的良好的司法形象。
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法庭以集中清理2002年至2004年案件为基础,以排查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涉诉上访案件为重点,以强化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风范为目标,集中部署、统筹规划,排查案件500余件,针对存在的较为集中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了《司法礼仪规范》、《审判流程管理规程》、《执行工作管理制度》、《立案调解工作制度》、《民事案件庭审规范》、《案件质量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实行重审、改判、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评议、分析,纠正不规范的行为,提高案件质量意识。通过专项活动法庭的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均取得新的突破。
三、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加快知识更新,建立专业培训的长效机制,建设学习型、专业化、职业化的审判队伍。
2005年开始法庭的培训工作将是把培训作为一种长效机制的开端,形成系统、科学的培训规范,并开始制度化、体系化。为改善法官知识结构,增加内涵,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法庭除进行法律专业培训以外,还增设了大学语文、现代礼仪、写作知识、计算机应用、社会科学热门问题讲坛等,为法庭进行司法改革提供知识储备。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法官的专业素质明显提高,办案水平不断进步,审视、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强,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同时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在日常工作中更能自觉地注重自身的形象,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从以往的被动服务,向现在的主动服务,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转变。
为创造学习型、知识型、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以“一心为民、公正司法”为出发点,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
审判和执行工作是法庭各项工作的中心。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法庭在上半年紧紧围绕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一是继续开展清理执行旧案、集
中执行活动,在2004年开展的这项活动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执行案件范围,带动执行工作的全面提高,截至2005年6月共清理执行旧案263件,执结104件,执结率达到39.54%,因客观原因终止执行65件,具备一定执行条件、但暂不能执行的案件94件。下半年又以突破执行难案、串案为重点,将执行中遗留的影响大、案套案的执行案件进行总结梳理,寻求良好的执行方案,使得40余件这类案件得到有效执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些活动锻炼了执行队伍,更新了执行员的思想观念,提高了执行员驾驭各种执行措施的能力,提升了法庭的公信力,取得了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二是集中审判力量,开展观摩庭审活动,自2005年4月开始法庭组织各组室的业务骨干,由庭长带头,举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观摩庭审活动,两个月中举办观摩庭9次,6件案件当庭宣判,2件案件当庭调解达成协议,1件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调取证据,延期审理。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人民群众达到600人次,尤其在这次活动中,许多群众看到公告后自发参加旁听,审判现场常常出现爆满的场面。活动后,法庭对这次观摩庭的情况进行了集体讨论,查找各个庭审的不足,总结经验,形成符合法庭特点的审理案件规范,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结束,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依照执行。通过这次活动,法庭的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显著提高,同时将它作为培训人民调解员的一种方式,并有力地宣传了法律,让人民群众更理解法庭的工作,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民事诉讼程序。三是推行重审、改判案件讨论制度,提高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重审、改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反映出一审案件在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影响着整体案件质量的优劣,因此法庭推行了重审、改判案件讨论、分析制度,旨在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以此确定审判工作的薄弱环节,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改进依据,达到提高审判人员司法水平、提升案件质量的目的,并将讨论的结果形成调研文章,依据讨论中发现的问题,调整培训内容,保证审判素质稳步提高。四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认真分析,结合实际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大胆提出自己的认识,撰写论据充分的调研文章,以调研工作提高法官认识问题的深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审判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五是在组室环节负责人员到任时,调整审判人员,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加强调解组审判力量,加大调解力度,调整后调解组虽然只有两名同志,但是调解效率提高了近6倍,不足半年的时间里调解案件214件,勾东琰同志全年结案204件,创造了法庭个人结案的历史新高。
五、以创建平安**活动、增加法庭工作的科技含量为重点,加强两个文明建设。
今年法庭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以**区委开展的“创建平安**”活动为中心内容,积极参与、履行职责。法庭对涉及招商引资案件、民工案件、困难企业、贫困公民起诉的案件等涉及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案件加大审判和执行力度,实行司法救助。以个案为突破口,解决执行案件中多案连锁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为多起拖欠民工工资案件、赡养、抚养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减、缓、免交诉讼费,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因措施得当为企业、个人挽回、避免经济损失百余万元,避免发生群访事件3件,司法救助涉及当事人130余人,调解解决人民群众民事纠纷600多起,为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持。法庭注重与社区加强联动,为承包的社区办实事,法庭联合社区搞卫生治理,领导带头参加劳动,共同创建文明卫生社区,法庭与医院联系、出资为社区群众义务检查身体,大力支持社区建设,积极参加社区举办的各项活动,等等。法庭坚持求真务实、服务民众、服务全局的指导原则,提高干警的全局意识,不断使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层次,为建设平安和谐的**,贡献自己的力量。法庭今年将物质装备建设继续以增加审判的科技含量为重点,积极贯彻落实全区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审判设施建设上去,今年法庭安装了电子签章系统,解决了一直以来困扰法庭的,到市法院盖章的问题,将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为法庭成绩突出,今年被自治区高院授予“全区优秀人民法庭”荣誉称号,被区委评为文明服务标兵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六、存在的不足和2006年的工作安排
(一)存在的不足
2005年的工作还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1、组室之间的协作、团结不够,还存在各扫门前雪的现象,全局观念不够;
2、案件流程中某些环节衔接还存在不顺畅的地方,影响了审判效率;
3、案件细节处理不足、不精,影响案件质量的因素认识不到位;
4、审判效率提高幅度不大,调解力度还需要加大;
5、调研、宣传工作开展的不充分,亟需加强;
6、影响执行的因素还广泛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2006年的工作安排
1、认真贯彻落实市法院党组、区委的各项决议,做好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
2、落实制定的各项制度、规范,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和执行工作管理,打造审判精品、执行佳作;
3、加强组室之间的团结协作,深化顾全大局、统筹兼顾的团队精神;
4、继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形成环环相扣的审判流程,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
5、继续探索执行工作方法和措施,提高有效执行率;
6、加强调解工作,稳步提高案件调解率;
7、加大调研、宣传工作力度,为法庭建设和司法改革提高信息支持。
2006年充满希望和挑战,法庭将在市法院党组、区委的领导下,继往开来、开拓进取,一心为民、公正司法,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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