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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讨发言材料

时间:2022-07-09 08:1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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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讨发言材料

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讨发言材料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评估报告 20 13 年,县政府颁布实施的《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xx 年)》和《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xx 年)》,确定了我县妇女儿童发展工作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实现目标的政策措施。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几年来,商务局根据成员单位职责要求,强化组织领导,统筹谋划落实,切实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局自我评估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局党组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成立商务局妇女工作委员会,选拔思想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任妇儿工委主任。负责全局的妇女儿童工作。同时,要求各基层单位设立相对应的组织机构,使妇女儿童工作有领导、有组织,层层压实责任,保障发展规划的落实。

 (二)丰富活动内容和形式,推进机关妇联文化建设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及文件要求,把妇女儿童工作与政府法制工作摆在同等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主题活动形式多样。3 月 15 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学习《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提升妇女维权意识;二是组织开展了“向家暴说不”主题宣传活动,掀起了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热潮。三是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建立关爱服务队,开展结对帮扶工作,为 3 名贫困儿童送去慰问金每人 300 元。局机关志愿者深入塔山社区开展尊老助老活动,志愿者来到孤寡老人家,帮老人擦玻璃、清扫室内卫生。此次活动不仅拉近了志愿者与老人的感情距离,也培养了志愿者们尊老助老的爱心和服务公益事业的品德修养,志愿者们也纷纷表示,要多创造、多参与类似的公益活动,为更多的空巢老人给予关心和帮助,用实际行动来诠释“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三)坚持依法维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推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行动,调解和化解家庭矛盾。传承好家风、凝聚正能量主题宣讲,集中开展家风家教宣传、弘扬家风正能量。推动形成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浓厚社会氛围。做好来信来访工作。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妇女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做到了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适应时代潮流,创新工作方法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新世纪妇女形象。女同志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肩负起家庭的重负,让她们以良好的心态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至关重要。

 (二)大力选拔任用妇女干部。几年来,局党组大力培养妇女职工入党,选拔任用政治过硬、能力强、水平高的妇女干部,先后有有 2 名女同志被提拔到科长岗位。

 (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商务工作进步和发展。今年我们在加强女职工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建设的同时,要求全体女职工要切实搞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争当先进、在科室中争当模范。

 (四)对全局女职工情况进行调查登记造册,了解她们的家庭,身体和婚姻状况,做到底数清、状况明,工作有针对性。

 三、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自身建设 1、坚持党建带妇建的方针,积极立足自身。强化服务,履行职责,适应发展,学习是长期的,学习是全方位的,提高素质唯有学习是根基性的。鼓励机关干部特别是女职工提高业务知识,工作技能,争当学习型人才。

 2、以创建评比各类家庭为抓手,大力推进和谐文化建设。以“三八”国际妇女节为契机,发扬姐妹帮姐妹的光荣传统,开展好家庭间的情感交流,深入开展寻找“最美家庭”、“巾帼标兵”活动,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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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益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 惧 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 舒 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 鸦 、残害妇女。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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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丛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艇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街 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 免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 协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留 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 门 益。

  国家采取有效 熊 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 颗 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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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 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榷 政府,采取组织措施, 械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 骏 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 绽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 属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搂 规定。

  第五条中华 炒 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 噬 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 趾 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 岂 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 凰 作。

  工会、共产主 榜 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 块 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 颐 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憾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 结 自尊、自信、自立、自 清 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 氓 合法权益。

  妇女应 篮 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 篙 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 裹规定的义务。

  第七 郊 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薪 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匠 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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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 策 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 佣 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肾 。

  第九条妇女有权 嗜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腔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 誉 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 息 会事务。

  第十条妇 烟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 巫 举权和被选举权。

 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誉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株 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 疵 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 帚 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剔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 只 和选拔女干部。

  国 昌 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吁 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 经 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 拥 原则,重视培养、选拔 擒 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衔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 啊 数民族女干部。

  第 袍 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 凄 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 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运 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 闰 部。

 第十三条

  对于 竿 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 谚 语或者合理建议,有关 尾 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 公 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 戮 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扩 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 边 ,负责处理,任何组织 痰 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 恕 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 幸 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 寓 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旋 。

  第十五条学校和 澄 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 尤 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 咳 入学、升学、毕业分配 豁 、授予学位、派出留学 打 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 蓑 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玉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 呵 年的特点,在教育、

 管 舅 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 劫 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 园 心健康发展。

  第十 荤 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殿 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 抑 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坡 育的义务。

  除因疾 臃 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 绊 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 挡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 婿 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 怨 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 流 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 涌 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 裂 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 靡 学。

  政府、社会、 茶 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 赡 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 腐 困难,采取有效措施, 忻 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 琅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 窒 务教育。

 第十八条

  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 外 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 邯 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 送 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 展 ,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 流 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宇 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 补 体实施。

  第十九条 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惕 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 站 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 淤 术培训。

  第二十条 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 绣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 衔 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 射 女从事科学、技术、文 阀 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 知 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慕 权利。

 第四章劳动权益 蜘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 危 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 钱 的劳动权利。

 第二 量 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 肢 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 帧 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 窘 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 果 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 羔 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 栽 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 曝 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 澡 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 炙 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须 。

  第二十四条在晋 语 职、晋级、评定专业技 吞 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 更 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 腾 得歧视妇女。

  第二 蘸 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 墒 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 卉 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 猫 间的安全和健康,不得 讳 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 练 工作和劳动。

  妇女 睁 在经期、孕期、产期、 泽 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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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 顷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 焙 假、哺乳假等为由,辞 酣 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 垢 劳动合同。

  第二十 盯 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 旅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 寸事业,为年老、疾病或 仰 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 搓 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越 。

 第五章财产权益

  植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 蛔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 疲 产权利。

  第二十九 绪 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 触 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 斜 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驯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 绸 任田、口粮田等,以及 穆 批准宅基

 地,妇女与男 颂 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 济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纽

 妇女结婚、离婚后 咎 ,其责任田、口粮田和 叶 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 匀 障。

  第三十一条妇 榨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 憎 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玛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籍 中,不得歧视妇女。

 惯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 旭 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 喳 干涉。

  第三十二条 萝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 鸭 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勿 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 伟 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 兑 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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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 谢 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 急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 淤 权利。

  第三十四条 韭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辗 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 茨 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 曳 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凡 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 辞 体。

 第三十五条

  妇 隐 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 闺 犯。禁止溺、弃、残害 瞩 女婴;禁止歧视、虐待 特 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 哭 妇女;禁止用迷信、暴 衙 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 烽 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舜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 轩 卖、绑架妇女;禁止收 絮 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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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1992 年 4 月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 年 4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 号公布自 199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益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 袱 况,制定本法。

  第 凶 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 蛾 济的、文化的、社会的 堕 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 铱 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舵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 单 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 湍 完善对妇女

 的社会保障 炸 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 材 、残害妇女。

 第三条

 界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勿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苗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驴 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 域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 吩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抗 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 失 益。

  国家采取有效 碌 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 矮 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阑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 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例 政府,采取组织措施, 桅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 珍 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 妮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 瞻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淀 规定。

  第五条中华 逼 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 容 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 堤 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 彩 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 孝 作。

  工会、共产主 妹 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 哄 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 勇 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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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 杂 自尊、自信、自立、自 储 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 裁 合法权益。

  妇女应 机 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 姜 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 底规定的义务。

  第七 亚 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容 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蹄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三 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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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 瞒 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 挪 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参 。

  第九条妇女有权 擅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亚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 亡 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 祸 会事务。

  第十条妇 属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 邀 举权和被选举权。

  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漠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崖 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 盈 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 鳞 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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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 帧 和选拔女干部。

  国 锐 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顺 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 狗 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 骗 原则,重视培养、选拔 蛤 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搬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 裴 数民族女干部。

  第 栗 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 椅 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 绞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寒 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 疥 部。

 第十三条

  对于 廉 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 羌 语或者合理建议,有关 琶 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 衔 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 扭 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鄙 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 淆 ,负责处理,任何组织 箩 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 吝 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 八 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诱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 东 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六 。

 第十五条学校和 隆 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 哉 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 衬 入学、升学、毕业分配 疫 、授予学位、派出留学 韵 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 骡 的权利。

  第十六条 娠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 倚 年的特点,在教育、管 蝶 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 秉 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 悉 心健康发展。

  第十 中 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晋 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 毡 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芽 育的义务。

 除因疾 岁 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 姨 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 涨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 孕 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 虑 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 叹 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 囚 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 挥 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 飞 学。

  政府、社会、 橙 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 互 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 卧 困难,采取有效措施, 秧 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 蒸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 比 务教育。

 第十八条

  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 芯 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 狱 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 宅 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 陀 ,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 咒 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形 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 增 体实施。

  第十九条 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测 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 嗓 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 予 术培训。

 第二十条 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 插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 巴 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 翁 女从事科学、技术、文 渺 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 彩 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轩 权利。

 第四章劳动权益 朔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 颖 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 证 的劳动权利。

  第二 鲸 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 疹 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 境 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 蛰 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 株 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 重 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 址 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 有 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 桐 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 艰 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肇 。

  第二十四条在晋 萨 职、晋级、评定专业技 形 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 胁 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 怠 得歧视妇女。

  第二 邱 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 油 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 魔 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 潜 间的安全和健康,不得 赐 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 酮 工作和劳动。

  妇女 侧 在经期、孕期、产期、 幽 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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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 韵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 辩 假、哺乳假等为由,辞 靡 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 镭 劳动合同。

  第二十 巾 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 针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 叮事业,为年老、疾病或 赢 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 戌 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章 。

 第五章财产权益

  藩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 玛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 扇 产权利。

  第二十九 唁 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 拟 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 畸 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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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 械 任田、口粮田等,以及 畜 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 换 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 责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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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结婚、离婚后 郸 ,其责任田、口粮田和 焕 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 痔 障。

  第三十一条妇 伟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 尹 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扑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指 中,不得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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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 狱 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 踊 干涉。

  第三十二条 梅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 楷 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勋 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 执 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 秘 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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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 脾 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 只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 沮 权利。

  第三十四条 哈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捶 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 解 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 谚 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橱 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 荚 体。

 第三十五条

  妇 厅 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 虱 犯。禁止溺、弃、残害 斡 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 吩 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 麦 妇女;禁止用迷信、暴 婴 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 夫 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凡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 胆 卖、绑架妇女;禁止收 要 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纬 。

  人民政府和有关 饿 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耘 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 倔 女。被拐卖、绑架的妇 票 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 汉 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 过 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 奴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获 禁止**、嫖娼。

 禁止 淬 组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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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迫、引诱、 限 容留、介绍妇女**或 缸 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 馅 人进行猬亵活动。

  枫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 嘶 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 噪 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 瘤 目的,通过广告、商标 虑 、展览橱窗、书刊、杂 有 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黑 。

  第三十九条妇女 幽 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 瑚 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 氦 、诽谤、宣扬隐私等方 杖 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 胁 格。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 与 益

  第四十条国家保 茸 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 栅 的婚姻家庭权利。

  昧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 哄 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 念 干涉妇

 女的结婚、离婚 赞 自由。

 第四十二条

  智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 陌 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 袄 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溢 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提 说 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 氯 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蚁 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浙 。

  第四十三条妇女 码 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 咱 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 咽 平等的占有、使用、收 喷 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 遗 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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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 名 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伶

 夫妻共有的房屋, 佃 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 揪 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 秧 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 毗 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 寨 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 尾 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低 的除外。

  夫妻共同 略 租用的房屋,离婚时, 昂 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 天 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 鹊 则协议解决。

  夫妻 濒 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 末 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 吾 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 晌 帮助其解决。

  第四 绑 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 冈 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 糖 权。

  父亲死亡、丧 喉 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 问 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 淹 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 旨 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蒸 。

  第四十六条离婚 冉 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 液 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 按 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 下 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 邯 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 凉 方的合理要求。

 第 役 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 佯 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 咯 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 旋 由。

  育龄夫妻双方 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 藏 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 恰 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 茨 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 畴 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 亿 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 越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 富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跪 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 黔 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 倪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宪 。

  妇女的合法权益 闺 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 摇 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瘤 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 溢 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 乙 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 伊 益。

  第四十九条违 产 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 执 法权益,其他法律、法 绦 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 态 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 漳 罚。

  第五十条有下 墒 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 距 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 战 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 酬 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 疤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称 行政处分;

  (一)

 窝 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 逞 申诉、控告、检举,推 狭诿、拖延、压制不予查 鸭 处的;

  (二)依照 既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坊 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 才 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 悔 的;

  (三)在分配 语 住房和晋职、晋级、评 冒 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 蝇 ,违反男女平等原则, 伊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箩

 (四)以结婚、怀 温 孕、产假、哺乳等为由 臂 辞退女职工的;

  ( 值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 育 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 盛 ,违反男女平等原则, 嘛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哮

 (六)在入学、升 滔 学、毕业分配、授予学 蒂 位、派出留学等方面, 蚤 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 从 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逮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 否 为提出申诉、控告、检 晤 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氰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瓤 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 象 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 穆 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 虽 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 讣 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 通 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荣

 雇用、容留妇女与 斡 他人进行猬亵活动的, 手 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宅 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枷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科 ,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 畔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课 。

  第五十二条侵害 传 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 迈 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 惶 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 幽 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 萤 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 换 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 彦 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 屹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愤

 省、自治区、直辖 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矾 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 棍 实施办法。

  民族自 虑 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玲 ,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 渤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 猴 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 博 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休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 盏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弗会备案;自治州、自治 九 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 阵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盏 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 桑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隐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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